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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深夜通报开除努某某学籍 曾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引争议

   日期:2024-12-09     作者:faipim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keair.bhha.com.cn/mobile/news/4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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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深夜通报开除努某某学籍 曾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引争议 留校察看

7月31日深夜,“浙大发布”官方微信号发布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

浙大深夜通报开除努某某学籍 曾因“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引争议

通报称,今天,浙大校务会议决定,给予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21日,学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以后,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受理来信来访,梳理网络举报,分成学业、经济、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各调查组仔细查阅了有关文书和视频材料,向数十位师生(含若干举报人)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核实,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核实、审议,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处理程序合法合规,既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

现查实,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此后,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的规定,向本人送达重新处分预通知,并应本人要求,举行了不利处分听证。听证会上,被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听证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予以支持。7月29日,按照作出处分的权限规定,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提出了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7月31日,浙江大学校务会议经过充分和慎重的讨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在专项工作组开展深入调查的同时,校纪委办、监察处也对整个处分过程进行了监督和调查。经核查,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

浙江大学是一所具有优良校风学风的学校。一贯以来,我们十分重视维护立德树人、团结向上的育人氛围,但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无论来自哪里,什么出身,都一视同仁,严肃处理。个别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浙江大学的形象,但不会损害我们严肃校纪的坚定决心。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浙江大学的办学工作,共同营造更加安定美好的校园环境。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学生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 何以惹不平?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月21日,浙江大学微信公号通报称,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浙大“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依据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17条第3款:“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但这一处分依据仍遭质疑。因上述《办法》第8条同样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这即,按照《办法》,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开除学籍”实际上是原则、标配,而从轻的“留校察看”,只是例外、特殊情形。

努××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还是强奸重罪,何以没能严格按原则给予标配的“开除学籍”处分,而是格外宽大开恩地仅“留校察看”?

据网上曝光的努××所在学院处分意见,理由是:“考虑到努××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的机会,同时又考虑到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

即便是“初犯”,难道像强奸罪这样的刑事重罪,也要念及“初犯”,非得等到其“一犯再犯”,才能“开除学籍”?要知道,即使被认定“犯罪中止”,努××的强奸罪名,仍是确凿无疑的,而既然已构成强奸罪,就不能仅仅因为是“初犯”,便忽视这种犯罪的恶劣性质和严重危害。

更重要的是:努××是否当真是“初犯”“已强烈悔罪”,仍有待进一步全面彻查。据网传的努××朋友圈资料显示,最近一段时间,努××在朋友圈转发的都是一些显得十分愉悦轻松、“享受”的信息。从中,人们感受不到丝毫“悔罪”气息,更遑论“强烈”了。

另据浙大网友朋友圈透露的一些信息,努××似乎也并不是第一次性侵女生,而是具有许多这方面前科的。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在努××已被法院确定构成强奸罪,且所谓“初犯”“已强烈悔罪”的说法,仍存在很多疑点的情况下,仅仅给予努×ד留校察看”处分,是否当真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是否真正做到了“证据充分”等要求,都值得追问。

近来,发生过多起涉事人因“考试作弊”“发表不当言论”等原因,被所在高校给予“开除学籍”的最严厉处分,而无论“考试作弊”,还是“发表不当言论”,这些已被开除学籍学生的行为,都没有构成犯罪,更不用说是强奸罪这样的刑事重罪了。

并未构成犯罪的学生都被开除学籍了,而构成严重犯罪的反倒能因种种理由得到宽大处理。相关高校学生管理执纪追责的标准究竟在哪里?

有鉴于此,相关方面启动的后续调查,应全面、彻底。如果这一处分当真恰当合理,就应进一步给出更充分具体的事实依据,表明它确实符合“证据充分”等处分规范;如果该处分确实存在问题,就要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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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分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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