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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翻墙”,男子朱某某被刑拘!手机翻墙「帮他人“翻墙”,男子朱某某被刑拘!」

   日期:2025-01-26     作者:chust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keair.bhha.com.cn/mobile/news/8039.html
核心提示:  7月20日  赣州开发区公安分局  网安大队根据线索  破获一起提供  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7月20日

  赣州开发区公安分局

  网安大队根据线索

  破获一起提供

  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根据线索民警发现

  居民朱某某自2023年3月以来

  通过租用服务器、网站域名搭建网站

  用于出售具有突破国家网络安全防护

  访问境外网站功能的“翻墙”工具

  期间为多人

  提供非法“翻墙”服务

  非法获利7万余元

  通过前期侦查

  民警掌握了其工作情况

  7月20日

  民警在章贡区某公司

  成功将正在上班的朱某某抓获

帮他人“翻墙”,男子朱某某被刑拘!

  目前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

  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帮他人“翻墙”,男子朱某某被刑拘!

  警方提醒

  “翻墙”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网络上非法售卖的这些“翻墙”工具,往往存在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浏览器劫持、恶意捆绑等危害行为,会给使用者带来网络安全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安全,事关你我

  每一个热爱网络冲浪的“后浪”

  一定要以案为戒

  切勿投机取巧

  恣意践踏法律底线

  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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