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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公安局工作的你,“三个规定”为你工作保驾护航 ~

   日期:2025-01-12     作者:6qabm2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keair.bhha.com.cn/mobile/news/6860.html
核心提示:在公安局工作的你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况?一边是亲情、友情、上下级一边是工作、原则、以及越来越严的纪律规定怎么办?别担心!防止



在公安局工作的你

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况?



一边是亲情、友情、上下级

一边是工作、原则、

以及越来越严的纪律规定

怎么办?
别担心!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为你工作保驾护航


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什么是“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上简称为“三个规定”)

插手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

这个“招呼”打不得!

根据“三个规定”要求

如有上述行为都将被记录填报

那么,当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

我们应该如何灵活运用“三个规定”?



一、哪些行为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4.以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5.未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

6.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8.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0.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1.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12.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二、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公安民警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三、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直接向公安部报送!


1.向公安部报告。通过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直报程序,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的所有环节均可直接向公安部报送问题线索,相关数据省市县各级均不留存,也无法查看。

2.向所在单位报告。通过重大请示报告事项上报所在单位。

同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领导干部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记!如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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