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局工作的你
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况?
一边是亲情、友情、上下级
一边是工作、原则、
以及越来越严的纪律规定
怎么办?
别担心!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为你工作保驾护航
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上简称为“三个规定”)
插手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
这个“招呼”打不得!
根据“三个规定”要求
如有上述行为都将被记录填报
那么,当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
我们应该如何灵活运用“三个规定”?
一、哪些行为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3.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4.以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
5.未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
6.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8.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9.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0.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1.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12.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二、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公安民警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三、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直接向公安部报送!
1.向公安部报告。通过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直报程序,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的所有环节均可直接向公安部报送问题线索,相关数据省市县各级均不留存,也无法查看。
2.向所在单位报告。通过重大请示报告事项上报所在单位。
同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领导干部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记!如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