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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举行(附《办法》全文)

   日期:2024-12-05     作者:ak34tf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keair.bhha.com.cn/mobile/news/3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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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举行(附《办法》全文) 新闻发布会

2月2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3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举行(附《办法》全文)

马学英: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为更好保护野生动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我省近期制定出台了《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我们邀请到:

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岳奎庆;

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俊志;

省司法厅立法三处二级调研员王凤军;

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裔飞。

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解读有关内容,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俊志介绍有关情况。

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杨俊志: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谨代表省林业和草原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大家长期以来关注和支持山西林草事业发展,特别是对我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大力宣传和积极推广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全面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确保我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2023年1月16日,省委副书记、省长、省级总林长金湘军签发省政府第303号令,《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正式出台,于3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下面,我就《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呈现明显回升,全省现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41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5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85种,原麝、黑鹳等旗舰物种及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不断扩大,华北豹数量明显增加、成为全国分布最多的省份,褐马鸡由吕梁山扩散到太行山,成为真正的“省鸟”,17种鸟类在我省有了新分布、新记录,生物多样性逐年丰富。

同时,我们也逐步意识到,随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稳步增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现象也出现逐年增加,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既是我省出台补偿办法的主要依据,也是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破解保护野生动物与促进群众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位推动下,在省财政厅、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等部门和相关市县的大力支持下,省林业和草原局在试点探索、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及充分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几经易稿、完善起草了《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并于2022年12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0条内容,总体可分为5个部分。

第一条至第二条,阐释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应采取的举措。

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行为以及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正式施行的日期。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服务内容公开化。《办法》已在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及公众号、各大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对《办法》进行查询了解。

二是设定依据合法化。《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对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确保《办法》设定的合法化,以及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三是业务办理标准化。《办法》详细列明了适用范围、经费来源、不予补偿情形、补偿标准、办理程序等具体内容,社会公众可据此对补偿办理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是补偿标准动态化。《办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充分考虑物价变化指数,要求根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设定,这样可以保证补偿标准因需而定,实事求是地保障群众利益。

五是试点经验固定化。《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单独就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进行了规定,是对我省开展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两项试点”经验的固化和升华,为今后开展类似试点工作提供了样板经验。谢谢大家!

马学英:

谢谢杨俊志同志的介绍。

接下来,开始回答记者提问。请各位记者在提问前先通报所在新闻单位的名称。

新华社记者:

山西省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形有哪些?围绕缓解“人兽矛盾”,近年来山西省做了哪些工作?

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岳奎庆:

感谢记者的提问。我省涉及致害的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有野猪、野鸡、野兔、獾、狍子、华北豹、大天鹅等物种,其中野猪、野鸡、野兔的危害较为广泛。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形分为三类,一是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这种情形在野生动物致害情形比较少见;二是咬死咬伤家禽家畜;三是啃食农作物、林木,践踏农田等,这种情形是当前我省野生动物致害的最主要情形。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近年来,我省不断优化措施,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一是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修订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调整了《山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编发了《山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规划》,强化对野生动物危害的预防控制手段,将事后的政府被动补偿转变为事先的积极有效预防。二是试点探索种群调控。2021年7月,按照国家林草局部署,我省在平定、方山、沁源、垣曲、黎城5个县开展了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采取驱赶、隔离,限额猎捕等措施,合理减少野猪数量。三是试点探索保险理赔。同年11月,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省财政厅、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在沁水、陵川、泽州、高平、阳城、和顺、朔城、沁源等8个县域开展了省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工作,并且完成了首单野猪袭击村民的赔付工作,为制定《办法》规范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提供了经验支持。四是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是在野生动物分布重点区域进村入户,开展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不断提升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谢谢!

黄河新闻网记者:

《办法》出台后,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山西野生动物肇事,都将由政府买单?

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 王裔飞:

感谢记者的提问。“野生动物肇事,都将由政府买单”的说法不准确。

第一,《办法》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非上述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办法》明确规定,主要补偿被动受害情形。如因主动攻击、挑逗、违规饲喂、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情形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本《办法》补偿的范围。

第三,补偿不能等同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是我省制定《办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说“政府买单”容易让人产生“赔偿”的歧义。之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相关风险不好管控,从长远来看,应当将此类风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办法》中明确“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野生动物致害采取保险方式赔偿的,不再实施财政直接补偿”,这样既能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又可以提高意外风险损失的保障能力。二是鼓励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增强主动避害的意识,避免受到动物伤害和传播疫源疫病风险。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和严格的受理、认定程序,不是无条件的政府买单。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我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办法》有什么意义?

省司法厅立法三处二级调研员 王凤军:

感谢记者的提问。一是更加有利于生态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受法律保护,不可随意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导致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时,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既是法律救济的需要,又是生态保护的需要。依法、有序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可以有效避免受害群众的报复性猎捕,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二是可以较好地解决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随着我省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的增多,遭受野生动物损害的情形也大量增加。一方面说明全省林草生态建设的持续改善,群众对生态环境和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表明生态补偿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办法》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关切,媒体关注的这一民生问题,对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生态补偿机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公共利益来考虑,《办法》的出台,是省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的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实现了野生动物致害的具体补偿措施更贴近人民群众。同时,《办法》的出台,对健全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社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谢谢!

山西广播电视台新闻融媒体中心记者:

听了刚才各位领导的解读,切实感到《办法》的出台是一件利国利民的民生实事。下一步,在推广落实方面我们有哪些重点工作?

省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杨俊志:

感谢记者的提问。《办法》的出台对我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以法治建设为牵引,以服务民生为宗旨,妥善解决“人兽冲突”,全面推动《办法》落地见效,切实将这一最直接的民生实事办实办好。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将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文件图解,结合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基层更好了解掌握《办法》规定要求。同时,希望各界媒体朋友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我们会及时将各类宣传素材与大家共享,充分借鉴各自媒介渠道多形式、大范围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办法》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尽快让广大群众熟知了解补偿的方式、程序、标准等内容,确保在及时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提高保护野生动物意识。

二是落实配套措施。通过采取物理隔离、种群调控、栖息地保护等措施,强化重点区域源头治理,降低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风险。同时,积极推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有效减少受损群体损失。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本《办法》实施以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地贯彻执行,做到应补尽补,并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确保将办法规定的各项便民、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谢谢!

马学英:

非常感谢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司法厅四位负责同志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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