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某鹏等 17 人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鹏、路某丰等人于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河南省范县等地租赁厂房和炼油设备,进行非法炼油,炼油产生含强酸矿物油废物,被告人刘某豪、王某忠等人在没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400元左右的价格为薛某鹏等人非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生、张某军等人以每车4800元到5500元的价格帮助刘某豪等人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先后将多达3600吨的危险废物从河南省拉至娄烦县马家庄乡、边家庄村、娄烦县与静乐县交界处进行掩埋倾倒, 严重污染了被倾倒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5354万余元的公私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丰、薛某鹏等17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均在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法判决薛某鹏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王某生等4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判处17名被告人对损害污染环境,恢复生态必然产生的清理费及环境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公开道歉的民事贵任。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