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发〔2024〕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现将《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打造规范化大学生创业载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为主要特征,以适合在楼宇内经营的项目为主体,搭建集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具体由日照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主要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驻孵化基地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入驻申请人为驻日照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及毕业五年内未就业(或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且担任该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上述两类入驻申请人,以下简称创业大学生;
2.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主要以从事电子科技、信息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港口物流、海洋装备、现代家庭服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现代企业以及符合日照市产业特点的其他项目和其他适合楼宇型创业的项目;
3.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创业团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违法犯罪记录;
4.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已经创业的创业大学生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其创业项目应处于初创期(即截至申请日工商注册不超过两年);已确立创业项目且创业计划书较为成熟但尚未注册;
6.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入驻条件。
第五条 已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吸纳就业的大学生,不在入驻扶持范围内。
第六条 在各级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及就业困难创业大学生、博士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章 入驻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材料
1.《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入驻申请表》(附件1);
2.《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创业计划书》(附件2);
3.申请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历证明,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已创办实体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入驻程序
1.提报申请
有入驻意愿的创业大学生以创业项目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并向孵化基地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孵化基地对创业项目申请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3.答辩评审
根据孵化基地房间空余情况,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集中组织评审答辩。
4.结果公示
根据评审结果和场地实际情况,确定拟入驻项目,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5.入驻签约
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驻项目,办理入驻手续,签订《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附件3)。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入驻项目可享受两年办公场地租金全免。
第十条 协助创业大学生办理开业手续等成立市场主体事宜及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帮助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申请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协调所在辖区及其他政府部门,帮助入驻企业落实税收减免等其他扶持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免费享受相关创业指导专家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做好创新创业活动策划,加强与媒体对接沟通,多渠道为入驻企业提供媒体宣传推广服务;
2.组织参加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服务等创业相关活动;
3.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卫健、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对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组织行业专家对申请入驻孵化基地的项目进行评估;
5.负责孵化基地内入驻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风险投资等其他企业的业务对接等服务;
6.负责办理创业项目的入驻和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支持、配合孵化基地开展各项工作;
2.入驻企业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入驻期间所属办公区域不得进行转租、转借;
4.入驻后按照签订的入驻协议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入驻协议要求做好入驻期间的其他各项约定;
5.严禁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严禁从事有损于孵化基地形象的活动和宣传;
6.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孵化基地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为2年,孵化期内免收房租。孵化期满的企业,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原则上不得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孵化期满一个月前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可适当延长孵化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期内,按50%收取房屋租金。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实行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孵化基地有权终止协议,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孵化基地,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1.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或处罚的;
2.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或入驻协议相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3.转租、转借办公场地或利用所属办公区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谋取利益的;
4.擅自改变办公场所使用用途及进行其它非创业活动的;
5.已停止经营或依法注销的;
6.入驻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入驻、未开展工作的;
7.不服从孵化基地管理,不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缴纳各项费用,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8.孵化基地认定严重违反其他有关规定并拒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拒绝签收《退出通知书》,孵化基地将通过微信、短信将退出通知书发送给公司法人,或将《退出通知书》张贴至其孵化基地入驻房间处,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退出时,应结清应承担的费用。所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恢复到入驻前状态。不能恢复的,入驻企业须承担相关恢复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入驻申请表.docx
2.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创业计划书.docx
3.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docx
4.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财务管理制度.docx
5.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管理制度.docx
6.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卫生管理制度.docx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