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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影响八大婚恋走势,让婚姻更加动荡
发布时间:2024-11-28        浏览次数:17        返回列表
客观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给婚姻男女提个醒       2011年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也有媒体不准确的称之为新婚姻法。由于其中重点规定了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房屋这一家庭重要不动产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所以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不过,笔者发现,这些关注和热议基本都误解了婚姻法解释三,并且有这种误解引发了许多无谓的“虚假”争议。一方面,一些女性利益的代表者批评婚姻法解释三体现了男权主义,让负心男人离婚变得更容易;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则煞有介事的宣称新解释会改变人们的婚姻观念,一些被婚房折腾的焦头烂额的“愤青”们欢呼从此似乎可以裸婚了。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不无遗憾的指出,现在不懂法的伪专家太多,而裸婚的渴求者则是对婚姻法解释三给与了不切合实际的幻想。其实,客观地说,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改变提出什么新的法律规则,它不过是对于婚姻法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并且婚姻法三所涉及的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早已经贯彻实施了的。我们现在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自2001年4月28日第一次修改婚姻法就确立了的。当年12月24日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一的第19条特别强调规定婚前财产或者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前个人买房不属于夫妻共有,是早已确定的法律规则。这个规则已经实施整整十年了,丈母娘要求女婿买房问题在这十年里是一直存在的,而越演愈烈也就是最近房价高企的四五年。因此,强势丈母娘问题显然不是法律规则问题,而婚姻法解释三不过是延续了婚姻法十年前的规定,所以,声称新解释会改变婚姻观念的专家只能是不懂法律规定的伪专家,渴望以此可以裸婚的年轻人也不过是急急忙忙的抓了根无法救命的稻草而已。至于女性利益代表者炮轰解释三体现了男权主义,也是打错了方向,要打也应该打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一句话,婚姻法解释三是新解释,但延续的是旧规则,任何过分的解读和争议都是虚构前提,展开虚假的论证。       不过,作为一项指导全国司法机关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解释,它的颁布有助于具体化一些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为法律人,笔者也希望借此也给与准备结婚的男女和已经处于婚姻中的男女如何处理好财产问题提一些理性的建议。       婚姻法解释三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包括四项内容:1、父母给子女买房问题;2、婚前买房婚后还贷问题;3、夫妻一方擅自转房屋问题;4、房改房问题;5夫妻一方继承财产问题。其中前四项都直接与房产有关,第五项则间接涉及房产问题,笔者结合解释三的规定给与解读。       一、父母给子女买房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针对于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并且登记在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名下,则视为对于出资父母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系双方父母出资,但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仍然要按照份额确定属于夫妻共有。笔者这里要提醒的是,在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最好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以免出现纠纷;如果出资额不等,最好在房产登记时登记各自的份额。       二、婚前买房婚后还贷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规定,首先强调对于该类房产的归属,法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因此,笔者建议在婚前或者结婚时双方应该通过协议明确房产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者在房产归属一方的情况下,针对另一方的补偿方法。这样可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上述规定确定了“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原则,同时要求取得产权一方根据还贷情况给与另一方补偿。对此,笔者要提醒的是,房屋作为财产是确定存在的,而所谓的补偿则要受到很条件的限制,比如数额的确定有难度,取得产权一方的支付能力可能存在问题等,因此,作为还贷一方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婚前或者结婚时要求对方同意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三、夫妻一方擅自转房屋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本身不属于婚姻法的规定,而是属于物权法的规定。上述规定体现了保护善意购买房屋者利益的原则。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在房价上涨后反悔,又以夫妻另一方不知情为理由,要求撤销买卖。这显然是对于善意的买房人不公平,因此,上述规定就是为了避免这种不公正现象的存在。但是也造成了另一些问题:给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笔者建议在房屋归双方共有的情况下,最好在房产登记上也登记为共有,这样就可以避免一方擅自出售问题。       四、房改房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这条规定是存在不公正问题的。实践中受害的一般是女方,即丈夫的父母让儿子出资购买自己应得的房改房,并登记在父母名下。离婚时就导致女方无法取得房产。对此,笔者认为,这条司法解释违背了婚姻法精神,将来应与纠正。同时,笔者建议将来购买父母的房改房时,另一方应要求通过协议明确产权问题,约定为夫妻共有。       五、夫妻一方继承财产问题。       对此,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继承所得的归属问题,并未进行规定,实际上是按照任何一方继承的所得,均属于共同所有来对待的,这也是婚姻法的规定。实践中,为了避免父母将本意是给与自己子女的财产,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建议父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该遗产(包括房产)是给与自己子女的,不能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综合以上几点,笔者的综合建议是,尤其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对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处理,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协议优先,对于财产问题尽量落实到协议上;第二、对于房产要注意办理登记,协议的内容要落实到登记上;第三、对于家庭主妇而言,还要注意掌握丈夫的财产状况,不能做糊涂人,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存款、股票等流动资产就很容易被转移。       婚姻关系不同于纯粹的恋爱关系,除了感情,不可回避的是要面对财产问题,因此,谈钱只要不只看钱,就不是错误,看护自己的财产也有利于看护自己的感情。就此而言,我们重视婚姻法解释三还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影响八大婚恋走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款出来,我一看,本想憋住少说,因为很多人也说了。但没憋住,是该骂。       我只能说,制定条款的人,都是这帮既出轨还想离婚不被瓜分财产的男人,更是一些大男子主义十足的男人,他们这是从自身需求出发。这条款,表面合理,表面上的男女平等。可男人和女人从生理、从社会角色、从职场角色上,就从未平等过。这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自然就是伪平等,那自然就是不合理的。       新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必将影响未来婚恋走势:       第一,妻子更被动。       女人在经济上更被动。如今的职场,男人的工资普遍要比女人更高,所以,婚前买房大多是婆家和男性来承担。如今,不仅逼得女人在家庭中越来越被动。女人辛苦持家,生孩子,侍奉公婆,你不能有抱怨,还得担心哪里伺候不周,否则就下岗,下岗了也没赔偿啊。最后年老色衰离了婚。对不起,房子是人家男人婚前买的,没你份儿。那婚后共同财产倒可以共享?但普通人家有多少婚后财产?大都培养孩子了。也就是说,女人,你白当了几十年的保姆,白白陪睡了男人几十年。妻子的地位,摆明了还不如职业小姐吗??       第二,出轨率上升,尤其是男人出轨。       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说明,男人出轨的代价会减小,为男人包二奶扫清了障碍,男人完全可以玩了白玩;就算离婚也没关系,不用跟妻子分房子,这势必会滋生越来越多的出轨男人。       当人,个人认为,“给第三者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这条纯属扯淡,这可能吗,执行得了吗?这分明是挑起女人的战争。男人给第三者的钱,通常没有借条或者证据的,同时,具体数目多少老婆也未必知道,再说了,要人家吃进去的吐出来,这容易吗?       第三,离婚率上升。       正因为,男人出轨的代价变小,男人离婚的代价会减小:婚前男人自己买的房子归男人,婚前男人父母给其买的房子也归男人,离婚时女人没份。同时,丈夫送给老婆的房子只要没过户就可以反悔,男人因为妻子不生孩子就可以合法离婚,这些都可能加深夫妻矛盾,从而导致离婚率将会大幅上升。       第四,生儿生女的父母压力一样大。       婚前房产归自己,这说明:女孩子有一个能付房子首付的父母是多么重要。寒门难出贵子,寒门别想攀高枝,攀了高枝人家的财产也与你无关。这逼得女方的父母也很有压力。之前,生儿子的父母会觉得压力大,攒钱买房子娶媳妇而。如今,女儿再也不是招商银行,则是建设银行。生女儿的父母压力也变大了。这种情况下,逼得女儿的父母也要掏钱赞助买房子。       第五,女人自己买花戴,女强人更多。       新婚姻法出来,什么是王道?自己老爸老妈牛是王道,要么自己牛才是王道。靠自己才是王道。男人靠不住,婚姻靠不住,那就自己努力赚钱了。       所以,未来职场上,会催生越来越多自力更生的大女人、女强人。这算好事儿吗?届时男人可能会发现,职场上越来越多的女人会来跟他们竞争。而在职场上的女人,会更加没有性别之分,她们会像男人一样去奋斗。       第六,不婚族壮大。       女人结婚图什么?新婚姻法出来,从法律上你图也图不了啥了。不仅该有的权利减少了,义务反而加重了。比如生孩子,这是双方的事情。这不是义务,而是约定。生孩子,要看双方的条件,比如年龄、身体体质。生孩子是要看双方的各种条件的。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女方。这显然又是大男子主义十足的条框。       如果说女人必须生孩子是义务,那男人就必须赚钱养家买房子是义务。这明显就是偏袒男人的条款,同时也是为男人离婚提供借口的条款。       照这样下去,只会让更多女人选择不结婚,不婚族会越来越壮大。因为婚姻已经无法给女人保障,还不用受十月怀胎之苦。这会让女人对婚姻的期望程度降低,甚至宁愿同居也不愿意离婚。       第七,剩女更多,宁剩也不嫁。       新婚姻法下,婚姻让妻子更被动,让男人更主动,离婚率如此攀升。将会让更多的女人对婚姻恐惧,于是,剩女还会增加。与之同的是,她们是主动剩下,宁剩也不嫁。       第七,婚姻类纠纷增加,官司会大幅增加,私家侦探、婚姻类律师将会很吃香。       关于离婚过错赔偿条款,肯定会让私家侦探更吃香,何谓过错啊,那得有证据啊,证据怎么来,那不求助于私家侦探了。       两个人还债要举证,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这分明是鼓励夫妻不要讲诚信。势必造成婚姻纠纷增加,婚姻官司增多,婚姻类律师吃香啊。       第八,择偶观变化,富*代、豪门吸引力降低。       之前,无数女人削减脑袋嫁有钱人嫁豪门。如今,从法律上已经明白规定了,婚前的父母的财产,没你份儿。所以,富*代,豪门都是浮云。所以,富*代的吸引力会降低,潜力股会大受欢迎。       最后,提醒一下:       婚姻改变不了命运。不管男女,在婚姻中,别希望通过婚姻图谋对方的钱财。不奢望,你才不失望,才不伤心。       奉劝女人:别拜金,别指望嫁有钱人、成功男。男人的成功和财富是他自己的事儿,与你无关。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部分规定概括如下: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影响八大婚恋走势,让婚姻更加动荡

  

   关于房子:

  

   ①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②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

  

   ③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④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关于孩子:

  

   ①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②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关于“第三者”与离婚

  

   ①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②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③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关于票子:

  

   ①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让婚姻更加动荡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新解释》)

  

   《新解释》出炉,顿时哀鸿遍野。女人们纷纷感叹不愿意结婚了,男人们则忙着发声:明明是保护双方的利益,为什么非要说是保护男方的呢?《新解释》共有19个条文,东西比较多,我总结了六个我觉得重要的要点,然后用大白话帮大家翻译下:

  

   1.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意思:如果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找女方一起鉴定,如果女方不愿意配合,法院将认定孩子不是男方的。如果女方认为自己的孩子是男方的,找男方一起鉴定,男方不愿意配合的,法院将认定孩子是男方的。

  

   2.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意思:对方父母给买却没有写上你名字的,永远属于对方个人财产。(此外还要提醒各位,婚后八年财产共有的制度早已废止。结婚二十年后,你照样可能一无所有。)

  

   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意思:婚前对方首付买的房子,哪怕你实际参与还贷,但始终属于对方个人财产。离婚的话,有良心的会给你补偿,没良心的话就和你没关系了。此外,如果对方房子卖了,和你也基本没关系。

  

   4.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意思:对方的房子租金,银行利息,房子增值,都和你永远没关系(除非对方愿意)。除非你们一起经营公司,收入才是你们俩人的。

  

   5.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

  

   6.明确与有配偶者同居者,无权要求支付补偿。倘支付方支付后也不能反悔主张返还,但如果支付方的配偶出面追讨钱款,法院将会支持。

  

   意思:当二奶有风险,因为原配出面追讨的话,男人给你的都会被拿回去。

  

   说到婚姻,我在这里想追溯一下婚姻的本质。婚姻并不是男女生来就有的,它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抚养后代而达成的契约;但从动物性来讲,人类男性本来就是倾向于轻微多偶的,而女性在拥有家庭的情况下猎取其他更好的基因供也占非常高的比例。换句话说,人类的单配制婚姻并不符合人类的本能。就好像说,素食大多数时候并不合人们的口味,人类只是为了健康才吃它们。而想要健康,想要加固一个家庭,需要双方加大投入,同时增加撤销婚姻的成本。

  

   长期和高院接触的一位叫王-芳的律师就总结过:“离婚率增长主要原因之一是离婚成本降低,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也包括程序过于简化。”

  

   相对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都更为容易简单。比如,在爱情浪漫的法国,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分居三年以上,除非对方有严重过错。一般婚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如果六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还要3个月的考虑期。

  

   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瑞士也与德国一样。

  

   在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起诉前连续分居五年。

  

   而中国申请协议离婚是“立等可取”,结婚后当日离婚也无限制,闪婚短婚很常见。另外,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只需当事人分居两年。

  

   此外,在很多国家,离婚之后的女性可以获得赡养费直至再婚,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非常容易的。

  

   拿我们的邻国举例吧:在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相比之下,中国可能是世界上离婚异常自由,异常低成本的国家了。当离婚的成本降低,离婚率当然会更高。离婚成本降低,意味着男性只需要付出更小的义务就可以离婚,女性得到的权益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千古以来,维护和保证女性的权益,意味着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试想,由于两性繁殖方式的不同,一夜风流意味着女人可以拥有一个孩子,而男人却未必能因此拥有一个孩子。但由于人类幼儿是很难抚养成人的(在我们的大多数演化期内),因此,女人很难独立抚养一个孩子,需要男人和她一起协作;而不参与亲职投资的男人,往往也很难拥有自己的健康的不会夭折的后代。所以对于男性而言,他们也需要婚姻来获得确定的后代,但同时他们对非婚的性更急切,因为性意味着彩票,如果他中了彩票,那就是天大的好运气。而女人更渴望婚姻,婚姻意味着有男人愿意承担她和她的后代。

  

   因此,性是女人给男人的礼物,而婚姻则是男人给女人的礼物;从维多利亚时期开始,那些父权家庭们便是如此,父亲将女儿和她的贞洁送到新郎手上,以此换取新郎的聘礼和对他女儿的承诺。放到动物世界,山雀求偶之前要衔来嫩枝,企鹅求偶之前要运来石头,都是在当前情况下最为稀缺和罕有的事物。

  

   但《新解释》实际上是掏空了男人给女人的这件“礼物”的内核,让婚姻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缺乏保障,没有安全感也不意味着必然承诺的物事。换句话说,男人送出的礼物实际上只是一个盒子,里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打个比方说,你一直以为自己是50%股权的合伙人,现在《新解释》突然告诉你,其实你只是有50%期权的打工仔,而且随时可能下岗。可想而知,男人会更愿意结婚,因为结婚/离婚对他而言并无损失;而对于原本处于弱势的女性而言,她们对婚姻会更加保持观望态度,会更愿意不婚和不生育,因为婚姻并不意味着任何保障。

  

   而且这是在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下进行的。男女生理特征和择偶策略有着根本区别,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点。字面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其实意味着更大的不公平。有个根本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到底应该是男女平等,还是应该男强女弱各自做好各自的角色?我是倾向于后者的。女性生殖价值随生育、年龄增长、婚史而下降,而男人却基本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在婚姻中,婚姻法应该向女方倾斜。现在貌似男女平等的司法解释,实际对女方不利。有个老比方,一起酿酒,男的出水,女的出米;酿好了,酒应该一人分一半吧?现在《新解释》告诉女人:男人应该拿回自己的水,女人应该拿回自己的米,这样才是平等和公平的。这不是瞎扯吗?

  

   少数人会硬拗说:那女人你也可以出水,让男人出米啊?不是男女平等吗?女人也可以去工作啊?也可以自己赚钱买房子啊!但我想请这类人想一想:女人还得生孩子奶孩子对不对?生的孩子也有男人的一半对不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不能干重活累活不能出差对不对?你要是老板,你愿意雇个随叫随到的男人还是随时可能怀孕歇菜的女人?你愿意给谁开更高的工资?在男女生理所限无法实现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强求男女义务平等,其实就是彻底不平等。所以我要引用一句弗洛姆的话:男女平等的历程上取得的一些正面性成果,不应该成为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障。

  

   但反过来说,世事有所损益,男女之间的博弈需要动态平衡,男人看似得到的,必然将在其他地方失去。部分男人得到的,必然有另一部分男人失去,就好比说,企业开工资少福利少活路重,大家自然不会想好好干,光想着挖公司墙角。而那种积极为弱势群体考虑,充分保障对方的企业,才能赢得最大的尊重和利益。婚姻也一样。一部婚姻法,影响深远,但却一改再改。失范性增大,必然导致社会的相对不稳定。把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嫁到小家庭身上,必然导致婚姻的不稳定。

  

   我能够理解,年长的父母为儿子买了婚房,却被儿媳闪婚夺走那种苦楚。但是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针,势必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对于女孩而言,同样是和有房男人结婚,原本的所有权变成居住权,必然导致女孩们更愿意和买不起房的男人白手打天下或者索性傍大款。这好比说二线品牌在质量不变的前提下突然提价,用不起的自然就用三线品牌去了,用得起的索性用一线品牌去了。中间的男人的老婆跑了,他们怎么办?要么靠双方约定承诺(增加公证工作量),要么只能找更差的女人。从长远来看,根本问题是房价问题,房价不解决,改婚姻法有弊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