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实施主体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类别 住房保障
承办机构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服务对象 缴存职工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投诉电话 0530-12329
咨询电话 0530-12329
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是否可网上办理 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网址 http://www.hzsgjj.com/
办理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的。
符合(一)至(四)项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且职工需要开户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符合(五)至(九)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
在本市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本地组合贷款本息及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职工当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不得办理任何提取业务。
申请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准备的共性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2. 因特殊原因职工本人不能到柜台办理提取手续,需由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凭证原件;需由第三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提取款项仍拨付给提取人。具备同等效力的电子证照材料可视同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件。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购买二手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契税完税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在契税凭证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上述两项提取情形,职工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必须是职工本人或配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除此之外购买其他地区的住房,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除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外,还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工作地不少于一年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或户籍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收据的原件。
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住房差价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住房差价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差价款。
5.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建造住房,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在规划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费用。
(2)翻建住房,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翻建费用发票。
在翻建许可证明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的费用。
(3)大修住房,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的原件。
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费用。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I类银行储蓄卡。
(2)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的近期一年正常还款明细。
(3)偿还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商业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近期一年正常还款明细。
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间隔365天)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正常还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的原件。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2.租住本市商品住房,应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单身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无房证明,并现场签定“单身声明”;多子女家庭应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子女关系的户口簿,还应提供子女无房证明;新市民应提供户口薄。提取的金额按照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标准执行。租住商品住房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
无房租赁期间,可灵活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一次提取时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含)。
(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应提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五)职工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按下列规定提取:
1. 提取资金划转到去世职工本人银行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中任意一人代为办理,应提供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宣告死亡证明任意一项)、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
2. 提取资金划转到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内的,由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对于金额较小的,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办理销户提取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并现场签订《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对于金额较大的或非直系亲属办理销户提取的,除提供死亡证明外,还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八)出国定居,应提供: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先封存,再按以下情况做相应的业务处理:
1.职工有新就业单位,新单位是本市正常缴存单位的,职工本人或新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提供单位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表》、职工或新单位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到新单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2.职工新就业单位是异地正常缴存单位的,稳定缴存半年后,由职工本人到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业务。
3.职工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的,账户继续封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仍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仍未建制缴存的职工,可凭职工本人身份证申请全额提取并办理账户注销。
法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3.《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4.《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菏住金〔2023〕4号)。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缴存职工或代办人持要件资料到分支机构窗口申请→窗口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业务。
网上大厅办理:缴存职工登录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登录进入个人网厅→点击“我要提取”→选择提取类型→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点击“上传并提交审批”按钮。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将划转至提取人预留银行账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直管理部:菏泽市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中达地产(公积金)大厦二楼。电话: 0530-5170850
曹县管理部:曹县泰山路与清江路交叉口烟草专卖局八楼。电话:0530-3728866
成武管理部: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二楼。电话: 0530-8639831 0530-7389863 0530-7389875
郓城管理部:郓城县东溪路南段御水苑售楼处南临。电话: 0530-3628905 0530-3628903
鄄城管理部:鄄城县黄河路帝景首府一号楼住房公积金一楼大厅。电话:0530-2412329 0530-2405012
单县管理部:单县向阳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仟山大厦10楼。电话:0530-7391710;0530-7391700
定陶管理部:定陶区复兴大道和陶驿路交汇处镜湖大厦6F。电话:归集0530-2512329;贷款0530-2112329
巨野管理部:巨野县会盟路与凤台路交汇处(大泽响水湾小区东北角)。电话:归集0530-8168699,贷款0530-8196788
东明管理部:东明县站前路与富强路交汇处东50米路北。电话:0530-7233005
鲁西新区管理部:菏泽市黄河路政务服务大厅。电话: 0530-5389955
牡丹区管理部: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与点将台路口西南角。电话:0530-5293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