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新建65万立方米绿色环保型商品混凝土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豫海镇兴隆村,行政隶属于吴忠市同心县管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区、上料间、原料库、办公区,项目建成后为年产商品混凝土65万立方米。项目工程总投资为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0万元,环保投资所占比例为10%。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运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骨粉料装卸、物料输送、混合搅拌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运输车辆扬尘。水洗砂、骨料存放于内设喷淋设施的封闭式库房,粉状物料存放于自带除尘器的筒仓内;搅拌设备封闭,投料系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搅拌系统废气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落实厂区道路扬尘管控各项措施。
2、水污染防治方面。生产用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5立方米/天)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网,最终进入同心县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声污染防治方面。运营期噪声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噪声设备通过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加强对进出车辆管理,禁止鸣笛,确保噪声达标。
4、固废污染防治方面。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沉淀池砂石、实验室混凝土、废润滑油、生活垃圾等。沉淀池砂石定期清掏,返回生产工序回用;废弃混凝土块通过人工破碎后回用;废润滑油及包装桶放置于危废暂存点,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吴忠市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