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案件回顾
2024年9月10日18时40分许,贵阳市交管局云岩区分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市西高架桥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有人员受伤。
接警后
分局指挥中心立即指派辖区民警前往处置
民警在赶赴现场后
经询问了解得知
伤者在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其前方一辆二轮车加装的遮阳伞向后方飘落,并与其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导致电动自行车倒地,其摔倒受伤。
现场处置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协助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将案件移交事故民警处理。经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与报警人所叙述的情况基本相符。
肇事逃逸!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后,前方二轮车辆驾驶人停车回头查看了情况,随后又驾车离开,明显存在逃逸行为。由于报警人无法提供前方车辆相关信息,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进一步落实车辆及驾驶人相关情况,事故民警随后对该车可能行驶的路线、方向等进行分析,并沿线开展视频调查追踪,最终经核查比对,确定该车为贵ATY**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车主张某福
“在事故发生后原本想靠边停车再去查看事故情况的,但转头看到后方摔倒的驾驶人已经站起来了,想着应该没问题后,便骑车离开了现场。”
在电话通知当事人张某福到案后,张某福对事故现场、事故车辆等进行了指认。经对伤者段某斌进行伤情鉴定,其伤情达到轻伤。当事人张某福因私自加装的遮阳伞被风吹落,遗落的伞具影响后方车辆的正常行驶,被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逃逸不可取!
同时,当事人张某福因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蜀黍还是那句话:
或许,撞上的那一刻是大意
而逃逸的那一刻就变成故意!
交通肇事逃逸
不仅违法,更有违伦理道德
一时的逃避
最终只会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惩罚!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及时停车查看现场情况
并做好现场保护措施等
报警等待处理
同时,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
做好安全防护
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