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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子诉某主持人案始末
发布时间:2024-12-03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昨天的文章没了,稍作修改,重发一遍。

弦子诉某主持人案始末

如果再没,我就无能为力了。


弦子诉某主持人案,终于开庭,最后的结果是:



三位法官回避。

朱军本人到庭。

公开直播审理。



昨天,许多弦子的支持者,在网上发声说这件事。


但两人现在对簿公堂,终究是要用证据说话。


所以让我们从头说起。



1,弦子为什么要起诉朱军?


2018年7月26日早,25岁的弦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篇长文,称自己2014年在央视《艺术人生》节目组实习时,遭到当时的节目主持人朱军的性骚扰。



一个多小时后,弦子的朋友@麦烧同学把这件事转到了微博上,并且在微博上@了朱军本人。


长文中称朱军强吻她,并且试图进行更多性骚扰行为,直到阎维文进来才中止。




可能是朱军本人名气很大,也可能因为有很多人也有类似的不好经历。所以那会儿这条微博火了,一直到晚上,有很多个人博主转发、跟进这件事,也有很多媒体转载报道。


其中最详实的,是财新网的采访报道《女实习生指控主持人性骚扰》。


其中弦子提到,她在遭受性骚扰后的第二天就在律师的陪同下报了警做了笔录,只是最后不了了之:





当然,当时的那些微博,现在大多都看不了了。


不止个人博主的微博看不到了,就连大机构大媒体的报道也都看不到了:



不但这些媒体报道消失。


2018年8月15日,一直帮公众人物维权的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表示接到了朱军的委托,要反告之前说朱军性骚扰的网友。



对此,弦子以“弦子与她的朋友们”注册微博,并且在微博愤怒地回应:


我和我的朋友们没有造谣,我们说的都是事实。

实习过程和报警过程我都通过自己的方式保留了证据。




2018年9月25日,@麦烧同学表示拿到了朱军给她们的起诉书。



朱军方的诉讼请求是,删除所有针对朱军的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朱军65万人民币费用。




同时,弦子方也晒出了他们对朱军的起诉书,在9月25日,对朱军正式提起诉讼。



弦子方要求朱军对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六万元费用。


弦子表示,这些费用只是为了让朱军付出代价,她会全部捐出去。


这件事迟迟没有下文,正当所有人觉得也会不了了之的时候,今年11月27日,弦子表示他们的案子终于要开庭了。



不过弦子表示,虽然双方都提出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依然拒绝。


同时朱军本人也不会到庭。


12月2日,也就是昨天开庭之后,朱军也确实没有到法庭现场。



2,朱军为什么可以不去现场?案子为什么不公开审理?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说。


首先是


朱军为什么可以不去现场?


这倒也不是什么司法不公,而是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除了有特殊规定的,被告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的特殊规定,在民事诉讼法里特指离婚案件,以及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等义务的案件。



在1984年的最高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特别提到了,离婚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然后是


案件为什么不公开审理?



因为这案子涉及隐私。


我们国家规定,以下几类案子是不公开审理的:



而弦子和朱军的案件,主诉的是性骚扰,在庭审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许多隐私问题。对于这种案件,一般都是不公开审理的。


说实在的,你在网上看个小黄文都违法,想公开听到和性有关的庭审内容,还是不太现实...


所以,虽然我们都很想看到弦子和朱军当面对峙,把所有事情所有证据一条一条讲清楚。但按照现行法律,朱军就是可以不出席,法院也确实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些,真不一定是为了“朱军的面子”,法律“网开一面”。



3,所以朱军性骚扰了吗?


在案子判决结果下来之前,答案只能是不知道。


我们现在知道的是,朱军的所作所为够不上刑事责任,因为如果够得上刑事责任,那也不至于这么多弯弯绕绕了。


比如国家一级话剧演员田蕤涉嫌猥亵,就被上海警方刑拘,已经被提起公诉。



刑事案件,是不需要受害者想尽办法证明罪犯犯罪了的,国家会抓捕犯人,会对犯人提起公诉,证明TA真的犯罪了。



但民事案件不一样,民事案件需要原告证明的东西就多了。


一个例子,是之前刘强东在美国涉嫌**的事情。


在案件最开始,明尼苏达警方是按照**重罪去处理这件事的,所以那会儿女方什么都不用做,公众甚至不知道她是谁具体发生了什么事,刘强东就被拘捕了。


但是随着明尼苏达警方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之后,女方准备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就不得不自己去做很多事情,乃至于现在百度百科都把她的真实姓名写出来了。


扯远了,说回弦子和朱军的事情。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18〕344号文件,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一个案由: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很多法学家认为,这等于是在说,以后再有以“性骚扰”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能不予立案了。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既然提起民事诉讼,弦子依然要证明至少三点:



朱军确实对她进行了性骚扰。


朱军对她的性骚扰动作,是主观故意的。


朱军对她的性骚扰,对她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


只有这三点全都证明了,案子才能胜诉,然而现在的情况来看,弦子很难证明前两点。


【直接证据】


证明性骚扰,最直接的肯定是录音、录像。


然而他们俩当时在的化妆间并没有直接对着房间内的监控摄像头,所以没有直接的证据。


弦子说她在事情发生后去报案,所以可能会有朱军的皮肤组织残留,可以作为证据。


然而她主诉的是朱军强吻她,并且一直到第二天才去了警察局,就算朱军真的强吻了她,这时候嘴唇上还残留朱军皮肤组织的概率也是很低的。



【证人】


只有在诉诸法律不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再去用大鸣大放**的方式批判人。


而且她作为一个女性,比我说这些更有说服力。


所以,如果要停止这种“**游戏”,一方面当然是讲道理,持续不断的讲道理,让人明白仅凭一方在互联网上的指控,是无法给人顶嘴的。


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层面也应该给受害者更多方便,不至于让人打个官司立个案那么难。



5,所以弦子会输吗?


倒也不一定。

因为讲起来证人的证词都对她不利,但其实那些证词都是很容易证伪的。

最典型的例子,阎维文老师到没到过现场,不可能只有他一个人知道,现场的录像、其他目击证人也都有见过,一对便知。

还有现场几个证人如果真的做伪证,在法庭上质问的时候也很难完全对得上。

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真的做了假,一定会发现的。

另外,民法判决中,还有一个概念叫“高度盖然性”,就是在无法100%确定一件事的时候,可以按照较大概率的可能性进行判决。


比如(2019)粤19民终4806号判决书,里面判决胡某某性骚扰的关键性推论,就是“女孩子不会为了自己的名誉去诬告的。女孩既然告了,那你就绝对做了。”




这判决我觉得非常值得商榷。


但如果真按这个标准去判,弦子也不一定会输。


这案件发展到现在的地步,最后无论是赢是输,都不会让舆论平息,不但一方会很不服气,甚至可能会催生更多阴谋论。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