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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慢性病长期处方限额标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6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关于规范慢性病

长期处方限额标准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群众:

为进一步优化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工作,满足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长期用药需求,根据《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安医保办〔2021〕36号)和《关于实行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的通知》(安医险〔2024〕37号)精神,现将慢性病长期处方限额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度限额

恶性肿瘤、重性精神障碍、儿童脑性瘫痪、结核病4个病种实行月度限额标准管理。

二、季度限额

心脏搭桥术后等22个病种实行季度限额标准管理。每季度内带药月份只能顺延带药,过期不补(例如10月份开10、11、12月份药,11月份开11、12月份药,12月份只能开当月药,每季度以此类推)。癫痫病种中氯硝西泮等精神类药品除外。



2025年1月4日


整理:王晓旸

审核:姜   华

审批: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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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