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新瑞)2024年11月2日16时32分,肖某驾驶车牌号为湘MY9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227线318公里200米新田县新圩镇祖亭下村路口路段左转弯通过路口时,与直行彭某文驾驶搭乘蒋某可,彭某乐、彭某轩车牌号为粤S109**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彭某文、蒋某可、彭某乐、彭某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所幸的是肖某、彭某文、蒋某可、彭某乐、彭某轩都正确系了安全带,都只受轻微伤。
经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肖某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文在进入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也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蒋某、蒋某可、彭某乐、彭某轩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