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条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82条共计两款内容。
第一款的详细解释在《》第六条得到了圆满补充说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订立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实际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到(三)约定的情况,也就是应该签订,单位却签订。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满一年不属于支付情况吗?不属于,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管单位签不签,事实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已经经法律认可。法律要求单位书面合同即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对员工的一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