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
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试用期管理和考核,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提拔任用的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经学校党委研究认为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情形。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时间从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旨在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全面考核干部在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配合,试用期考核分为两个结果: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程序:
(一)考核对象总结。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职责,全面总结试用期内的履职情况,存在不足和努力方向,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于试用期满一周内上报党委组织部。
(二)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发布试用期满干部考察预告,成立试用期干部考察小组,具体实施考察工作。
1.民主测评
在考核对象所在部门或基层党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考核对象作述职述廉报告,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测评。
2.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参照《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安排。
3.征求纪委意见
党委组织部对试用期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委监察部门意见。
(三)确定考核结果。根据试用期满干部试用期内的现实表现,党委组织部在对试用期满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结果的初步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被认定为合格的试用期满干部由学校下发正式任职文件,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试用期满干部,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其中,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不合格;考核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考核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及相关意见,由党委组织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考核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条中层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行为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调整其工作岗位,不提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层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新任职位试用期的对象为:村(社区)定员干部,机关部门副职以上镇管干部(含交流任职的),其中经法定程序(例如:选举)产生的除外。
第二条镇管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以镇党委、政府任职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未满的干部原则上不另作任用。
第三条镇管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组织人事部门对镇管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分两步进行:
1、集中考察阶段。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主要听取被考核人一年来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察对所任职务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成效的情况。考察情况由考察组负责人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