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约有126万个事业单位,涉及到4000多万的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改革似乎迫在眉睫,我们再把目光放到事业单位改革时间上来看,到今年,也就是2018年,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效益好的全部转企,对于效益差的企业将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也就是在2年后将彻底完成转企改制,这部分人不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如果这项改革顺利落实的话,至少要影响数百万事业单位职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
这类的事业单位主要有:
宾馆,招待所,经营性康复疗养,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开发类科研,商业性地质勘査,市政公用经营与作业,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农场、园艺场、养殖场、招投标代理,一般性评审认证,咨询服务,评估鉴定,面向社会的培训机构,房屋修缮,物业、车辆服务,部门文印机构,投融资,担保,粮食收储,物资、图书、仪器设备供应,非时政类报刊,一般文艺院团,影剧院,影视音像制作销售,演出中介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多事业单位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造成资源浪费,体制岗位会越来越少,有混饭吃的这种人也会越来越少,很多人一时间还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但是社会本来就应该往前发展的,也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才会不惧改变。
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1、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
“事”指职能,”编”是编制,”人”是人员,意思是连人带编一起随职能整合,职能整合到哪里,人员编制一起调整到哪里。
事业单位整合或者撤销,其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量控制,不能随职能大批量转换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机关又不允许混岗混编,使用事业编制,因此,行政类职能整合到机关,原来承担职能的事业人员和编制,随职能转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职能剥离整合后,人员编制可以随同职能整合到新的事业单位,个人身份和编制类型不发生改变。因此,还要加上一条人为的规定:同类性质的单位进行职能划转、整合时,可以执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即行政职能整合到行政单位,事业职能整合到事业单位。
2、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自主择业。
由于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改革,都有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编制的要求,人员编制精简在20%左右。而机构改革中,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因此,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合同制管理的非正式职工。
自定自筹类编制及人员是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的编制类型,多数省份早已经按要求清理结束。下一步根据机构改革需要,清理的就是其他合同制人员。《机构编制法》颁布实施后,不允许出现法律规定之外的编制类型,再加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经营,推向社会,因此,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类编制将在2020年底之前撤销,不再成立和使用。
所有合同制管理的自收自支人员、合同工、临时人员等编外管理人员,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或者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
河北省试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已经全面清理辞退了所有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不允许执法队伍中有编外合同工存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3、临近退休人员可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
机构改革中,以提前退休政策为基础,提出了对临退休人员的安置方案。提前退休的政策各地执行政策基本统一,都是“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人员年限可放宽至8——10年。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许多省份停止了“提前退休”政策的审批,组织部门还全面叫停了领导干部女50岁、男55岁提前“退居二线”、不担任实职的做法,以前这种情况以“提高一级工资待遇”为条件,吸引领导干部提前离岗,现在提前离岗不仅不允许,还被党报党刊严肃批评,定性为另一种“腐败”行为。
在机构改革中,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领导干部恢复提前“退居二线”的说法(领导职数大量减少,退居二线的政策也不是就彻底没有重新使用的可能),但却明确提出了“临近退休人员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放宽了病休的条件,以及对工人、干部工作年限的要求,只要是距退休5年,都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门接管。
行政编制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编制”的正规名字其实应该是指“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就是大家说的,“吃皇粮的”。
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是比较复杂的一类,事业单位的本质是社会服务组织,介于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说,都有涉及。大概分以下几类: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自收自支、财政补贴。具体分类区别就是其经费来源不同。
企业编制
不是说一般的企业员工,而是是在事业或者行政单位,但却是体制外的人员,就是通常说的编外人员、合同工、临时工。这个说法特指的,或者说是事业编制中自收自支的那一类,也被称作企业编制。
三种编制区别
经费来源不一样:行政编制,国家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按不同的种类,由国家财政或全部或部分或一点不负担;企业编制理论上与国家财政无关。
待遇和地位不一样:一般来说,在体制内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中,行政编制地位最高、待遇最好,这里所说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升迁机会。行政编制最少、最稀缺,事业编制多,这两种编制很占资源。所以国家严格限制其数量。但事情有需要那么多人做,出现了企业编制。
职能职责不同:理论上,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而事业单位是全称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部分事业单位也有公共服务、行政的职能;企业编制,算是体制外的。
行政编制:公务员的优势不必多说了,还有希望奋斗成为官员,仕途光明。
事业编制:不一定比公务员差。事业单位待遇是和本身效益有关系的,没有公务员那么严格的约束。不过,事业单位即将进行改革,部分变成行政编制,部分变成企业编制,剩下的一部分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
企业编制:事业单位或者行政单位的企业编制,前途可能会差一些,工作的待遇也有很大的差别,可能还会受一些歧视。
发展前景
工资待遇: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只升不降,这几年国家正在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有些地方工资涨幅还不小。
福利待遇:都说公务员稳定,那这个稳到底指什么呢?在工资这块,一是说该发的都会发,不会少你,五险一金、各种津贴、补贴、补助等应有尽有,还有供暖费、出差补助、加班餐补等等各种福利待遇齐全。二是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和职位级别的上升,工资和各方面的待遇会随之提高。
社会地位:一方面,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家中有个吃皇粮的,说出去感觉是很有面子的一件事,“衙门有人好办事”,不管现在还是不是真的“好办事”,但是这种看法显然还是为大部分人所认同的。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岗位的公务员,确实能够或多或少得到一些别人的尊重。还有,我国自古秉承精英治国的理念,公务员群体是公认的高素质群体,这也无形中也令他们的社会地位水涨船高。
聘用制干部,是指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人事管理方式,类似的还有以工代干、转干等,由原来的工人身份,享受干部身份工资待遇,以干部身份提拔晋升。1992年开始,部分省份就开始清理恢复聘干、代干、转干人员的工人身份。2001年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停止部分地区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聘干转干的做法,彻底要求停止聘干、转干、代干的审批工作。随后,组织部门又停止了原来已经审批了的转干、代干、聘干人员的提拔任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后,明确规定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不能登记为公务员身份。
随着行政部门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工勤编制随自然减员随退随销,以聘干、代干、转干身份在领导岗位工作的领导人员,也被要求逐步退出领导岗位,只享受该级别待遇,不再在行政部门担任实职,也无法提拔晋升为更高一级领导职务,无法享受公车补贴。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参照《公务员法》同等对待,只有部分省份对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代干、聘干、转干人员登记为参公事业人员。
实质上,无论是转干、聘干、代干,都没有改变个人工人身份的实际。随着机构改革,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原已经登记为参公人员的可以保留身份享受待遇。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也都对人事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目前的聘干、代干、转干人员,可以保留享受原身份待遇,却不能改变身份,按干部身份晋升、提拔,也不能登记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刚开始实行聘用干部的制度时,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以及演变是:
1、聘用者干部有期限,定期签订合同延期。但到后来,聘用干部合同基本上不续签了,默认终身有效。退休待遇也一样。
2、原先规定聘用制干部不能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执行了几年就不执行了,现在很多聘用制干部的级别还相当高
3、原来聘用制干部换单位的程序和“正式干部”(你所说的,实际是录用制干部)不一样,专门设计了《聘用制干部流动审批表》,现在这个表很少用了,基本上都用录用制干部的《拟调干部登记表》
薪水福利和聘用制干部、录用制干部无关,只和其他调资因素有关,入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职务、学历、军龄等有关。
职称方面的区别,录用干部中的普招毕业生见习期满不经过评审就可初定第一个职称,而聘用制干部则只能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第一个职称,以后的都一样。
有些福利,或者一些特别的人事事项,要求第一学历必须是普招的,这也和聘用制身份无关。
基本上来说,聘用制干部基本上和录用制干部一样,区别不大。
聘用制干部一般不转为录用制干部。聘用干部也是正式干部。因此,你不必计较这个。
事业编工勤人员,长期在管理岗位任职,这种情况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工代干、聘干身份,提拔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管理岗位任职;一种是在实行岗位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以根据条件要求,竞聘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成功后,按干部身份对待,享受岗位对应的工资待遇、身份待遇和退休保障政策等。
在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逐渐全面推行岗位聘用制管理。因此,对于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任职的工勤人员来讲,机构改革以后,凭能力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与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没有什么区别。今后,也不存在什么聘干、代干,有能力,不管是干部,还是工人,都可以竞争自己理想的岗位,逐渐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身份差别,事业单位不再存在干部和工人身份,只有岗位区别。
虽然如此,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暂时性还存在的两个问题:
1、事业单位整合,机构精简,领导职数减少,管理岗位减少,将有大部分管理人员失去岗位,只能担任非领导职务,或者享受已经取得的身份和待遇,不再担任管理人员或者领导职位。包括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在内的管理人员,都会受到影响。
2、行政执法类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按《公务员法》有希望成为特殊存在的参公事业单位。而在行政执法机构中,严禁辅助人员取得执法资格,而且明确规定工勤人员也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因此,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没有了在执法岗位和管理岗位存在的可能性,不能执法,不能参公,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将分为三类,承担行政职能类,大都是现有参公单位;公益类,大都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比如义务教育,基层医疗,不宜或者可以由市场配置部分资源的行业;生产经营类,大都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自收自支单位,比如出版社,招待所,疗养院等等。
在省级机构改革中,绝大多数省份都把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纳入其中,明确了除行政执法类单位继续保留参公属性外,不再新增参公单位,已有的将行政职能收回机关或者整体转为行政单位,将彻底根除事业单位局。
可以明确的是,今后除了行政执法类单位参公外,其余参公单位将不复存在,除了转为行政机关的,大部分要么变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么和其他单位合并成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妥善安置。
部分事业单位,比如高校,公立医院等单位,可以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将取消编制,实行备案制人员管理办法,彻底消除编内编外待遇差别。
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能也会被划入公益一类或者二类,重新变成财政全供人员,对有编制的来说,属于利好,将更加稳定,对于没有编制的来说,可能面临辞退,毕竟此次改革中提出了减少或者取消聘用人员的说法,看具体执行情况了。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大部分都要变成企业,人员或者分流,或者取消编制直接成为国企人员,某种意义上是好事,可以提升待遇,不过对于行业竞争力不强的可能将来出现下岗现象,如果选择还是要慎之又慎!
乡镇农业部门将实行“大农业”格局,根据“归并相近职能,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要求,乡镇的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很可能整合到一块,组建综合服务中心。总的来说,该机构的发展前景是很不错的。
目前,已经有不少省份出台了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比如广东、宁夏、四川、黑龙江、广西等等。就乡镇一级的改革要求看,各地方案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总的来说,各地都推行下放权力政策,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这样改革的目的也是解决长期以来乡镇一级事多权小的矛盾,再加上乡镇直接面对群体、服务群众,需要充实各项职能。要在乡镇一级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对于农村服务中心来说,在这次改革中很大可能性将和相近职能的站所进行合并,比如林业、畜牧。
这次改革对于人员来说,也是一个机会。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应该绝大部分都是事业编制,因为乡镇有不再保留事业单位的要求,参考辽宁、四川等地做法,面向广大乡镇事业人员通过内部考试等形式可以过渡为行政编制,辽宁将机构精简下来的行政编制拿出很大一部分用在乡镇上。
当然还有一种做法是,乡镇一级职能整合为大中心后,归县局管理。这样的话,原有人员继续保留事业编制身份,单位整合的,按照人随编走进行调整。对于原有人员来说,变动不大。除非是合同制等编外人员,可能会进行分流、转岗。
就农业服务中心来说,发展前景还是不错的。在乡镇,直接接触农业,一方面国家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这次改革提出权力下放,对农业服务中心来说都是机遇。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可以配备三分之一的享受职称待遇的专业技术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担任下属事业单位或内设机构负责人。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负责制管理,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种类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是干部身份,执行干部待遇;工勤岗位工作人员是工人,执行工人待遇。
在实行岗位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都可以参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享受岗位对应的工资待遇、身份待遇。
事业单位的岗位,对应编制、个人身份、工资待遇。定岗定编,有岗位就可以使用该岗位核定的编制。管理岗位享受管理人员待遇,实行管理级别工资;专业技术岗位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执行职称工资;工勤岗位享受工勤人员待遇,执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级工勤人员级别工资。岗位和待遇实行一一对应,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行政部门下属机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比例为15%,领导职数中可以设置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享受职称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专业技术人员在管理类事业单位中担任负责人的,不能享受职称待遇;在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中担任负责人的,享受职称待遇不得突破三分之一领导职数的限制,即领导职数中已经有人享受职称待遇,后任命的领导,不得享受职称待遇,只能享受管理干部待遇。
未核定级别的内设机构,或者股级以下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享受职称待遇。工勤人员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只享受该级别对应的待遇,不能提拔为副科级以上职务级别的领导干部。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混编混岗问题一直是困扰人事编制部门的“老大难”问题。
随着机构改革深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或编制管理将得到进一步规范。那混编混岗问题会得到解决吗?
我们先来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混编混岗?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混编混岗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违反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将机关所属行政编制人员,和其下属单位所属事业编制人员,或其他非行政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现象。
混编混岗有什么方法可以参考解决吗?
事业单位虽从属于行政机关,但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还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这种亲密关系,形成了政事不分的局面,这是造成混编混岗问题的根源。
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难题如何破解
因此解决混编混岗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的分类管理体制。只有理顺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所谓混编混岗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单位具体操作有那些?
第一,推行人员编制实名制。将由编制部门核定到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按规定的类别、特定的程序定编到人,而且定编到人的姓名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相一致,把抽象的编制具体化,使自然人的进编有章有法,让在编人员的身份认定有凭有据。
第二,完善人事编制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事编制部门职能作用,切实转变监督方式;强化用人单位内部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同时,还要加大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
第三,落实人事编制管理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制是加强人事编制管理的必然要求,要把人事编制管理工作作为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人事编制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审计范畴,发生人事变动时,当事人除接受财务审计外,还须接受人事编制审计,人事编制审计结果要作为提拔、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加大人事编制依法管理力度。《公务员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人事编制管理提供了依据。在这一前提下,要进一步树立人事编制管理法律责任意识,提升人事编制管理法律权威,加大人事编制管理执法力度,促使遵守人事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成为更加积极、主动的自觉行为。
方法一
鼓励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混编混岗人员报考公务员。
一般来说,混编混岗人员在机关经过长期磨砺,有了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所需的良好基础。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当鼓励混编混岗人员尤其是当中的年轻人积极报考公务员。人事编制部门也可适当放宽考试条件限制,为他们参加公平竞争提供机会。
方法二
根据政策直接完善部分混编混岗人员公务员身份。
混编混岗人员,往往是工作单位造成的。组织应当向上级争取,按照政策规定,完善确定混编混岗人员的身份。
方法三
将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人才提拔为领导干部。
根据《公务员法》,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对于混编混岗人员中的特别优秀人才,可以经一定程序,在遵守《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破格提拔为领导干部,这样既解决了这些人的身份问题的同时,也扩大了领导干部选拔的视野。
方法四
指令性将超编人员调配安置到缺编较多的单位。
增加编制的办法显然已经不能解决超编问题,可以转而采取人员调剂的方式。在征得超编人员的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将其交流到空编较多的单位工作,或者超编人员仍留在原单位,同时冻结单位进人指标,依靠自然减员解决超编问题。
本次改革,对人员的妥善安置最能体现改革的力度和温度。如何解决这块“硬骨头”,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方案出台。但关于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等问题,我们可以做以下推断:
1、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参公。未来,事业单位序列只保留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除行政执法外,不再承担额外的行政职能。没有了行政职能,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因此有事业单位不再参公的说法。
2、参公人员的身份继续保留。原参公单位不再参公后,参公人员继续保留参公身份,等待下步改革。行政执法职能本应由行政编人员行使,之前事业单位都是被委托执法,其实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为解决这个矛盾,将执法的事业编人员进行了参公管理。
执法单位不再参公后,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需要明确。本次对执法人员保留身份措施是一个过渡,未来肯定要有个说法。当然,对执法人员来说最好的莫过于过渡为公务员。从国家对行政执法的重视上看,未来执法行为将越来越规范,严格持证上岗。将来执法单位有转为行政机构的可能,人员上也可能过渡为行政编,或者专门批准为执法类编制。
3、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参公后,也将面临一个较大的难题。参公时参照公务的职级晋升,但不参公后就要通过职称晋升,中间怎么衔接?这是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我想下步地方会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转换方法,稳定这部分人员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