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插队”接种HPV疫苗,上海一名护士遭遇连环骗局,不但“接种费”打了水漂,还被骗取了高额的“律师费”等,共计63万元。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HPV疫苗诈骗案”作出宣判,该案被告人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以接种HPV疫苗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有的案件还伴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行为。法官提醒,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接种疫苗不但容易被骗,还将面临安全性缺乏监管和保障带来的风险,因此,接种疫苗一定要到正规机构进行。
以HPV疫苗为名连环诈骗63万元,获刑9年
张女士原是一名护士,日常工作中时常听到有关打九价HPV疫苗重要性的讨论,无奈当时HPV疫苗“一针难求”,预约等待时间较长。2022年6月,经其他人介绍,张女士认识了刘某。
刘某谎称自己认识某地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张女士和她的朋友插队接种HPV九价疫苗。张女士和朋友们便将疫苗接种的钱给了刘某,但是刘某收下钱后,却迟迟无法给她们安排接种。
在这时,突然有“律师”联系张女士,声称刘某帮人插队接种疫苗,现已被医院以非法经营为由起诉。“律师”称可以帮助张女士和其他被害人“打官司”,向刘某追讨疫苗接种款。
张女士没多想便相信了该“律师”的说辞,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为“打官司”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在此过程中,“律师”以需要支付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由,从张女士处取得了大额钱款。不仅如此,张女士还向所谓的“执行法官”支付了执行费用。
殊不知,无论是“律师”还是“执行法官”纯属虚构,整个事件自始至终全部是刘某一人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场骗局。
根据虹口法院公布的案情,经审计,自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刘某先后从被害人张女士处骗取钱款高达63万元,骗取的钱款主要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偿还债务等。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综合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综上,虹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有罪犯通过木马获取个人信息“精准诈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HPV疫苗相关案件发现,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以接种该疫苗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其中,有犯罪分子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非法获取有接种意向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而进行“精准诈骗”。
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HPV疫苗诈骗案”中,梁某、王某通过植入木马程序方式从HPV疫苗预约网站上非法窃取包括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以及疫苗种类、付款金额、订单号等会员信息29万余条。随后,他们通过这些信息精心挑选诈骗对象并向其发送虚假短信链接,诱骗被害人进入二人事先制作的诈骗钓鱼网站进行缴费,以“价格调整、优先预约、重新下单享优惠”等话术骗取被害人银行转账。
邗江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注意:个人间买卖HPV疫苗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些女性急于接种HPV疫苗,于是尝试选择了非正规途径。而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明确,个人之间买卖接种HPV疫苗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23年7月,邓某在微信群聊中得知袁某有九价HPV疫苗的进货渠道,便添加袁某为好友。经沟通协商,双方约定,邓某以4100元的价格向袁某购买九价HPV疫苗。之后,邓某向袁某支付了货款4100元,然而袁某在收到货款后迟迟不发货。邓某多次催促无果,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九价HPV疫苗货款。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疫苗上市需获得许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后,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本案中,邓某、袁某均没有获得买卖疫苗的许可,双方达成的疫苗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袁某应当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疫苗购买款4100元返还给邓某。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袁某返还原告邓某支付的疫苗购买款4100元。
非正规途径购买疫苗易被骗,还有安全风险
对于虹口法院近日宣判的这起“HPV疫苗诈骗”案,该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施月玲表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虚构自己能够“有路子”代预约疫苗,诱骗适龄女性支付高额的疫苗接种费。更有甚者,设置连环骗局,不仅拿了疫苗钱,还骗到了“律师费”等。
施月玲提醒,所谓的“内部渠道”不可信,也不能贪图便宜在非官方渠道购买所谓的“特价疫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个人中介”,朋友的“朋友”不一定是“朋友”,不要向陌生人私下转账预约,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而对于个人之间买卖HPV疫苗的行为,相关案件法官则提醒,我国《疫苗管理法》第35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