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法院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判处自然人和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数额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问题成为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对此,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吴三军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别让罚金刑成为“空判决”》中指出,完善罚金刑制度,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应做以下努力:
一是完善我国罚金刑减免制度。以刑法第53条和刑诉法第260条为依据,制定财产刑减免细则。对减免的项目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有能力缴纳而故意拖延不缴者,应予以强制缴纳;对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又有劳动能力的,应予延期缴纳。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加强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对于罚金判决生效前应由公诉部门监督,生效后则应由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公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罚金的适用及其数额的确定是否合法合理,以及监督法院是否有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现象。
(侯建斌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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