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组成部分,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是信息化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是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建立监督模型、筛查出类案监督线索来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数字化、人工智能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深入应用,是一种手段和工具,是一类特别的检察业务,还是一种理念。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是落实和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的构建源于信息化对国家现代化的驱动和引领。明确信息化对于国家现代化的牵引概念、作用和沿革,对于构建好检察工作现代化下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信息化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和驱动
1.信息化引领驱动的价值意蕴
信息,英文即information,也翻译作资料,情报。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智能工具一般必须具备信息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再生和信息利用的功能。信息化是一个国家由物质生产向信息生产、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动态的、渐进的过程。与城镇化、工业化相类似,信息化也是一个社会经济结构不断变换的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信息资源越来越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基本资源,信息产业越来越成为整个经济结构的基础产业,信息活动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信息化引领驱动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及社会管理等相关领域,通过进行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充分开发新技术、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培育国家信息化体系,发展信息产业,促进信息高新技术广泛应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中去,继而通过信息技术的勃兴、渗透和催化,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资源消耗和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使我国高起点加速推进各行业成为可能,进而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
信息化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这清晰擘画了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
2.信息化驱动国家现代化转型升级
无论是第一台蒸汽机产生,还是第一台通用计算机诞生,科学技术驱动着社会生产力全面提升,推动了人类社会向现代文明的转变。信息化在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经济全面发展、公民全新的生活方式发挥了巨大的引领推动作用。
一是信息化引领社会治理方式升级。推进政府向服务型转变,数字政务效能显著增强。现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90%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现网上受理和“最多跑一次”, 政府平均承诺时限压缩一半以上。数字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居民。数字乡村建设稳步推进,网络扶贫行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在医疗教育方面,远程医疗区县覆盖率超过90%,全国中小学互联网接入率100%。
二是信息化引领经济全面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拉动增长的强力引擎。2012年至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数字产业发展量质齐升。信息化是产业升级的赋能者,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信息化驱动的新业态正在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力量。
三是信息化引领全新生活方式。以网络购物、网络订餐、网约车服务等为代表的新生活方式不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为群众提供全新的体验,还能满足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智能建筑将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综合应用到建筑物的设计、运行、维护和管理中。智能家居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各类家用电器联网后可增加音控或手机遥控功能,照明和空调可识别环境条件自动启动或关闭。信息化正不断使群众的生活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3.国家持续深入以信息化推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对信息化条件下治国理政规律科学把握、对以信息化驱动中国式现代化高度自觉,把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为重大时代课题,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
一是对数字中国战略进行全面性的规划。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中共中央不断总结数字中国的相关理念,提出新时代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布局,将建设数字中国上升到“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的战略高度。强调互联网成为影响世界的重要力量,信息化为我国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提供了有利契机,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指出我国发展必然是一个“并联式”的过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叠加发展的,信息化是“四化”同步发展的加速器、催化剂。
二是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战略部署。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基石,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的先决条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支撑。关键是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算力基础设施,推动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础资源规划和储备。
三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形成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在国家加快发展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在地方和各行各业都在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安徽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先后出台制订了安徽“数字江淮”建设规划、大数据发展条例、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推进地方的信息化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组建专门的数字办部门,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等多个文件,不断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数字检察在检察工作现代化中的革命性作用
1.数字检察的含义
数字检察是信息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主要通过“数据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方式,为检察监督提供科技支撑。数字检察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办理的个案,发现案件背后机理、违法犯罪具体情形、可能存在普遍性,充分、深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对涉及的海量数据分析研判,得到类案线索,持续开展实体化办案,对这类案件发生的规律、影响、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度剖析,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实现类案监督。通过促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地带、公共利益保护缺位等难点、痛点的系统治理,不断服务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当前数字检察办案主要聚焦在围绕诉讼活动的制约监督,以及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民生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等重点领域,是当代中国式法治的一次重大转型,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的革命和依托。
最高检专门强调,推进数字检察战略,重心是立好数字检察的‘四梁八柱’,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业务主导”是前提,要坚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数据整合”是基础,“技术支撑”是关键。信息化系统和基于信息化的数据化是数字检察的主干和根系。“重在应用”是目的。聚焦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检察中心任务。因此,信息化是数字检察的骨架,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是数字检察的关键。
2.检察机关依职权能动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正当性
当前的数字检察重点是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依职权开展主动的依职权监督,对于执法司法的薄弱地带能动履职,对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进行治理。主动监督的正当性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更是宪法所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还是国家的政治机关。我国《宪法》历经五次修改一直保持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明确指出要通过司法监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并强调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首次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
在数字中国时代,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正在引领新一轮的科技创新与技术革命。数字检察就是在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统筹实施下,检察机关主动顺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部署深化检察大数据战略,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推动检察工作走向现代化,旨在“以数字化智能化方式实施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活动”的改革。数字检察对检察工作主要带来以下两点转变。
一是监督从被动性到主动性的革命性转变。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应当摒弃检察机关作为单纯司法机关的理念,因为检察业务工作并不仅是批捕、起诉等程序的事项。还有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业务要从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认识和定位。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线索主要来自诉讼程序和当事人举报申诉,总体属于“别人送什么,检察院办什么”,导致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处于被动状态、等靠状态,监督的主动性、能动性明显不足。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监督,这三块工作对于监督的主动性要求是强烈的。同时刑事检察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也是要求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性开展的。数字检察是一项主动性的法律监督工作,主要聚焦于应勇检察长强调的诉讼监督、民生和社会热点这三个方面。
二是从传统检察监督办案到智能化检察监督办案的转变。传统的检察机关的监督办案的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和在案件审查中的发现等方式,仅能就案办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这使得监督工作依然停留在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而当前让大数据与检察监督工作深度融合,能够以智能化助推检察机关更科学高效履职,通过深化采集和应用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海量互联网的数据,再经比对、分析构建数据关联分析模型,能够智能化的对一类案件进行分析,直观呈现司法办案宏观情况和关联态势,提升服务检察监督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检察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智能化地发现以往发现不了的检察监督线索,进而提升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3.数字检察工作秉持的理念和方法
信息化对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具有巨大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对于实现检察现代化而言,数字检察需要借鉴信息化发展的经验,其具体的经验是创新引领需求,软件定义一切。
一是在检察现代化中树牢“创新引领需求”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标志着“创新驱动发展”进入“创新引领发展”的更高阶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处于我国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创新发展依托全员、全时空参与的全面创新,对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发挥服务和支撑作用。同样,对于新时代的检察机关,信息化等新兴科学技术将驱动检察机关走上高质效发展的新兴之路,能够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实现检察现代化,进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是在数字检察具体的工作中落实“软件定义一切”的方法。软件定义的技术本质是把原先一体化的硬件设施打破,将基础硬件虚拟化并提供标准化的基本功能,然后通过管控软件,控制其基本功能,提供更开放、灵活、智能的管控服务。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将其业务进行定义,并将办案流程以数字化的形式展现,将抽象的检察办案场景模型化,进而可以将相应的检察工作进行复制和推广,特别是将全国优秀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引用和推广。能够推动检察工作的能效进一步被放大,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被加大,实现检察工作在新时代新的飞跃。
(三)当前技术支撑体系掣肘数字检察工作发展的问题
自“十三五”时期以来,检察机关抢抓科技强检发展机遇期,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加快司法理念更新、办案方式创新、检察权运行模式革新,以科技创新赋能检察办案提质增效,通过持续开展的电子检务、智慧检务工程建设,推进了检察工作信息化工作。但过去建成的信息化工程已不能满足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新需求,数据分散、系统单一的建设模式也已不能适应检察数字办案的新需要,检察机关普遍具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人才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与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1.当前技术支撑难以满足新时代数字检察工作需要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电子检务、智慧检务工程建设,检察机关进一步夯实了信息化基础平台,拓展了包括检察业务网、检察工作网和互联网在内的全覆盖式的基础网络,建设了云平台等基层底座,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构筑起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遵从“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建设理念,各省级检察院积极建成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政法跨部门一体化办案平台、公益诉讼平台、远程提审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务保障系统、队伍管理系统、业绩考评系统、涉案财物信息平台等专用系统,组成的信息化技术支撑基础平台初步形成,为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技术服务和重要的应用支撑。
但是这些信息化工作仅仅对检察机关办理个案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初步构建了就信息化技术支撑保障的队伍,形成了一定的运维保障经验,搭建了基础性的网络安全设施。其出发点和着眼点仅是提升检察机关个案办理的效率,还局限于做好相应信息化的运行和维护工作,难以支撑起当前围绕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数字检察工作。相应的信息化规划时效性差、数据标准不统一、检察数据资源共享推进难。新时代的数字检察工作,不仅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化运维工作,更讲求做好技术支撑服务工作,而信息技术人员欠缺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相关支撑工作没有紧密结合法律业务,难以跟上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要求。同时,其响应的速度和质量均难以跟上业务部门的需求。
2.当前技术支撑欠缺统一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
数字检察不等同于一般的检察信息化,也不是过去电子检务、智慧检务的简单衍生,它是以检察信息化为基础的数字赋能检察业务新业态的一种创新应用模式,笔者认为是一种更高阶的检察信息化新应用。是建立检察机关易用型“数据前台”、智慧型“数据中台”、稳定型“数据后台”,最终打造检察业务数据化、检察数据业务化的动态闭环,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引擎和科技支撑。所以亟需要一个全面、完整、先进、安全的技术支撑平台作为底层基础,才能保证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代表的数字检察创新应用能够得到广泛而有效地实施。当前在检察机关建设的各个信息化应用系统还停留在各系统各自为政的状态,非常欠缺对检察机关所有的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整合,更是需要总览检察机关所有运行业务的指挥分析系统。建设统一的数字检察支撑平台非常有必要。
3.当前的技术支撑欠缺统一的运转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