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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无效决定评析 理解发明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2024-11-08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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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无效决定评析 理解发明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本文首次提出了准确理解发明的方法,并依据该方法梳理出衡量对发明创造理解到位的参考标志。本文还剖析了涉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59条的不同法律定位和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阐释了理解与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四个层次,希望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具有参考作用。

关键词:

本领域技术人员 理解发明 保护范围

一、引言

理解发明和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性判断中的基础性问题,而且,这一问题不仅与专利撰写和专利审查相关,对专利侵权判定也具有重要的影响。下面我们先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案例1),直观感受一下理解发明和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的重要性。

案例1涉及一种无刷自控软起动器,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根据电动机实际转速自动接入阻值适当的电阻的软启动器。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如图1所示,在动电极2和凹腔内环侧壁8之间对称地设有一对拉簧7,因此,内部动电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转速越高则离心力越大,动电极与静电极越近,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的电阻越小,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动电极与静电极相贴,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的阻值为零,完成启动过程。

案例1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

2、省略(与案情无关)。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所述弹性阻力装置为拉簧方案,拉簧两端分别设置在环形凹腔内壁(8)与动电极(2)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所述弹性阻力装置为压缩弹簧,压缩弹簧一端固定在动电极(2)上,另一端固定在静电极(1)上。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对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如何理解,其中的“之间”是理解为空间设置的位置还是理解为阻力作用的位置。该案经历了侵权一审程序和确权程序的全流程(包括无效程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然而在各程序和各审级中,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认定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观点,最终也导致各审级基于此所确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来讲,审查阶段,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4(即压簧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权人将其删除,该申请被授权。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压簧,侵权成立。确权程序中,无效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压簧,但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宣告权利要求1和3无效;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权利要求1和3属于能够实现的方案而认为得到支持;二审行政判决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再审判决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支持,权利要求3得到支持。

结合上述过程可以看出,虽然专利权人获得了授权,最终通过确权程序也维持了部分权利的有效,但因为目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涉及拉簧的技术方案,而被控侵权的方案恰好是涉及压簧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原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已删除),在此种情况下,专利权人难以利用所获得的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实现成功维权,维权实质上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尴尬境地。是什么导致了上述情形的产生、怎样才能使有价值的专利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二、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我们知道,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各条款的相关规定作出正确判断,不仅需要对相关法条理解准确,更为重要的基石是:(1)判断者具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2)对发明的技术方案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3)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准确。只有这三个方面扎实完成,才能确保各法条的适用有一个正确的基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上述这三个方面,《审查指南》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考量思路和方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章节中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定义,然而实际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概念在其它法条中同样适用,并且长期以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直是个抽象的概念,到底“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哪些知识和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与各法条的判断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并没有清晰的阐释,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一个相对具体的可供比照的标准,实践中容易想当然、凭感觉,导致这一概念的滥用。对于发明的理解,也是在《审查指南》创造性审查原则部分指出:“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1],然而,发明的理解实际上关系到各个法条,现有规定或研究中缺乏对理解发明的方法指引,更无可供衡量的指标,导致实践中对发明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抓不住发明关键。《审查指南》第二章第3节规定了权利要求的类型及其撰写要求,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与认定较为零散,没有从技术方案的角度给出系统的考量思路,实践中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划分存在很多争议,缺乏可供参照的审查标准。

由于各种问题的出现,业界近几年来一直强调“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发明构思”等理念,但理念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需要转化为理论或方法才能指导实践。本文尝试给判断者提供可供参考的方法或考量思路的指引。这三个方面中,正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前提,准确理解发明是基础,清楚界定保护范围是关键,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注意这三个方面都发生在检索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之前)。

三、正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

1.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

专利审查背景下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但要掌握本领域的普遍技术知识,还应具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些常规能力。当我们对某一技术领域较为熟悉时,我们通常了解这个领域的设备或装置包括哪些部件、每一个部件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它们是如何连接、配合运转的,该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当前的发展水平及面临的问题,与哪些相近相邻领域的技术有关联等等。因此理想状态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应当是由点、线、面共同构成的知识体系。知识点,是指某一技术特征的结构、作用或原理;知识线,是指所属领域中所面临的问题,某项技术的起源和技术的发展;知识面,是指由所属领域向相邻、相近技术领域的辐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包括理解认知、分析推理运算、常规实验、检索、常规改造和预判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欠缺某一些知识必然影响其能力的发挥。因此,判断者对本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影响公知常识的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能力的应用、技术偏见和结合的技术困难等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各法条的判断结果。

2. 如何做到正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

理想的状态是对申请日时某项发明的现有技术状况有全面的了解,即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发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知晓本领域中存在哪些解决思路和解决手段;并且在时间维度上对发明中所涉及技术的源头、技术发展的历程和技术发展的趋势有所了解。申请日时对现有技术状况的全面了解(时间点的横剖面)和对技术发展脉络的掌握(纵向时间轴),能够帮助判断者正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要真正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需要判断者在日积月累中,注意微观和宏观并重,通过检索现有技术,把握技术发展脉络,注重深入调研学习,增强创新体验。

四、准确理解发明创造

理解发明创造通常是判断者的第一项工作,有人认为就是读读说明书,看看权利要求。但是,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表明,理解发明创造并非如此简单。毛泽东说过: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2]。因此,我们在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理解发明创造的方法进行研究,总结出了理解发明的三个步骤:第一步,阅读文件,查清事实;第二步,还原过程,体会贡献;第三步,解读权利,初判前景;并最终梳理出准确理解发明的标志。以下分别作出详细说明。

1.理解发明的第一步,阅读文件,查清事实。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从表面上看包括一个个零散的技术特征,然而其实质上是由技术手段组成的。因此我们在理解发明时,不但要关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这四个方面,还要关注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之间的关系、技术手段和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以及技术手段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等。

阅读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卷内证据、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和检索到的用于理解发明的相关现有技术等。阅读的目的,是利用这些文件了解发明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发明提出的解决思路、解决思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包括哪些技术特征、每个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理解发明后再阅读权利要求,就会发现各个技术特征之间不再是孤立的、零散的,而是有机联系的。在阅读权利要求时,应将各技术特征按照发明人的设计本意回归成技术手段,即按照发明构思理解权利要求[3]。

在阅读申请文件后,判断者应当对技术方案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涵义和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有全面的把握,做到整体与局部并重,内容与关系并重,内涵与外延并重,总体是一个查明事实的过程。

2.理解发明的第二步,还原过程,体会贡献。

发明的过程通常都包括以下环节:缺陷的发现、问题的确定、构思的提出、手段的选取和效果的产生。第二步就是模拟本领域技术人员站在发明的每个关口,通过分析所面临的问题、困难,对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体会发明人运用现有技术、科学原理、经验法则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的水平。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发现技术问题,如果出现难题会有怎样的解决思路,思路要付诸实践会选取怎样的技术手段。通过还原过程,体会发明贡献在哪个环节(Where),在这个环节发明人干了什么(What),效果如何(How),对于贡献产生的作用、影响有一个初步的评价,即发明解决问题的水平如何(Level)。也就是说,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正向模拟发明,确定贡献的四要素Where、What、How、Level。

需要强调的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主体进行模拟,在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站在发明某一个关口,我们会忽然发现在这样的情景下,我们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怎么想、怎么做,会不会存在困难。这时候判断者可以及时进行咨询或检索,消除各种疑惑,以保障始终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抓准贡献的四要素。

3.理解发明的第三步,解读权利,初判前景。

在理解发明的基础上,根据权利要求书划定权利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包括技术信息和法律信息。技术信息例如是:主题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特征及其功能、作用,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等。法律信息例如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什么,边界是否清晰、范围是否得当,即是否体现发明的贡献以及贡献体现在哪里。法律信息指导整体的审查思路和具体的法律适用,帮助我们从立法本义预判授权前景以及权利授予可能带来的影响。

综上,理解发明要求我们始终坚持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站位,利用好专利申请和现有技术等文件,通过三个步骤抓住三个层面的内容:(1)技术层面,突出体现在对技术方案的整体把握;(2)智慧层面,抓住发明贡献的四要素(Where、What、How、Level);(3)权利层面,把握好权利的边界和核心。当然这些步骤和内容并非必须是按序分步的,有时可能是同时的、一气呵成的。获得这三个层面的内容标志着理解发明的准确到位。

4.在前述案例1中应用理解发明的方法

利用上述方法我们再来回顾引言中的案例1。发明面临的技术问题是电动机串入固定电阻启动而产生冲击电流,发明的贡献在于提出电阻值可随离心力变化而变化的解决思路,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在动静电极之间施加弹簧力,发明的关键点在于通过弹簧力和离心力的共同作用控制动静电极之间的距离从而调整阻值,而不是弹簧的类型及其具体的位置设置。可见,按照上述理解发明的方法能够指引判断者抓住发明的核心和关键技术手段,而不会僵化地按权利要求的文字表面意思来理解。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意图作为上位概念涵盖拉簧方案和压簧方案,然而从其文字描述上来看并未准确地表达发明的技术方案。如果准确理解发明,在授权前确保权利要求撰写清晰,则能确保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并尽量避免后序程序中产生分歧,从而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根本保障。

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虽然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第59条均涉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然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和价值取向。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文中仅探讨该法条中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一部分)。在审查程序中,确保授予的权利边界清晰是极为重要的,这样能使后续的无论是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还是利益相关方挑战专利权都有一个明确的权利范围。权利要求的功能在于定义寻求保护的对象,因此该条款的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本身就应该是清楚的,不需要参考说明书[4]。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第59条主要由司法机关在处理侵权案件中使用,目的在于提供公平的保护。如果权利要求的表述是清楚且毫无疑义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不存在任何理解上的困难,则不存在用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必要。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说明书只能被用于确定保护范围,而一般不能用于说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利用审查过程确保授予的权利要求清楚,尽量避免在后序程序中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去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根本作用在于界定权利的范围,它是划定专利权人权利范围和社会公众可使用技术范围的依据。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实际上是一个在理解发明的基础上法律层面的问题,理想的情况是权利要求范围清晰、与技术贡献相匹配。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认定时,应当同时关注到四个层次的内容:1.权利要求中每一个特征的含义和作用;2.为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3. 整体技术方案;4.整体权利要求书。

1.关注权利要求中每一个特征的含义和作用,即技术特征在方案中的作用和效果

技术方案是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由技术特征来体现,因此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求我们关注每一个技术特征在方案中的作用和效果,以便明确权利要求寻求保护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清楚地定义寻求保护的对象,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的语言要严丝合缝、绝对精准,而是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在理解发明的基础上,根据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方案中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发明是否被权利要求定义得足够清楚。

以某案为例(案例2),其涉及一种用于电磁炉的显示组件。背景技术指出,现有电磁炉的面板跟感应电极薄膜之间的接触面是凸凹不平的,很容易造成感应电极薄膜的脱落。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如图2所示,在感应电极薄膜4下方设置止抵件5,挤压感应电极薄膜4使其与面板1时刻紧密贴合,止抵件5将感应电极薄膜4与面板1接触面的周边包覆起来,防油烟和水。

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电磁炉的显示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将所述感应电极薄膜推抵在所述面板的下表面上的止抵件5,……,所述止抵件为弹性件。

对于技术特征“所述止抵件为弹性件”的理解,由于说明书中对“弹性件”并无特别定义,因此应当按照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来理解。在机械领域中,“弹性件”通常是指具有弹性的元件,如弹簧、橡胶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发明后能够获知止抵件的位置、作用和材质,并且上述内容均已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即针对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已经作出了清楚的限定。对比文件涉及相同产品,其中包括起止抵作用的由多个部件组成的弹性装置。如果认为对比文件中的“弹性装置”也属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弹性件”的范畴,应该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一术语的常规理解。

2.关注为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即关键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是否限定或限定得是否全面和清楚

关键技术特征是指对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关键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则发明可能不具备授权前景;如果权利要求中未包括关键技术特征,则发明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可能过大;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关键技术特征记载得不全面或不清楚,则需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进行修改;如果权利要求包括关键技术特征,且保护范围与贡献相匹配,则应当准确认定,对于解决技术问题起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通常应当当做一个整体进行考虑,避免割裂技术特征而抹杀发明的技术贡献。

例如某案(案例3),其涉及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背景技术指出,环状加热管缠绕在叶轮外侧与泵壳之间,导致泵壳体积增大,泵效率降低。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如图3所示,所述叶轮包括本体部(黄色部分)和延伸部(蓝色部分),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所述加热管的弧形段(红色部分)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

图3 案例3技术方案示意图

该案的权利要求如下:一种用于洗碗机的加热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包括本体部和延伸部,所述延伸部的直径小于所述本体部的直径(B1),……所述弧形段环绕所述延伸部且与所述延伸部间隔开(B2),……。

针对背景技术中的技术问题,发明的解决思路和手段是改变叶轮结构,使加热管环绕在缩小的叶轮延伸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B1和B2之间有机联系,共同作用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应当作为一个技术手段整体考虑。并且,技术特征B1和B2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已清楚地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因此本案权利要求包括关键技术特征,且记载全面清楚,体现了发明的技术贡献。

此种情况下,即使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凸缘的叶轮(一般普通叶轮均具有比较短的凸缘,其作用仅在于引导水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专利同样结构的加热器,对比文件1和2结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原因在于,现有技术中并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B1和B2相结合能够解决加热泵体积大的问题,即创造性评价的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仅仅关注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

3.关注技术方案整体

(1)权利要求中不仅包括常规的技术特征,有时还包括用途、效果或应用场景等特征。在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这些限定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最终体现在所述限定对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实质影响上。

例如某案(案例4),其涉及一种刮水器的连接器。如图4所示,标号42表示连接器,其用于保证刮水器臂22与连接部件40之间的连接与铰接。连接器42包括可弹性变形的锁定元件60,用于把连接器42锁定在刮水器臂22的前端部32中的嵌入位置上。为了防止连接器的意外脱出,在连接部件40前端设置一安全搭扣74,其在关闭位置时,可防止锁定元件60的弹性变形,从而确保连接器42与刮水器臂22的连接。

权利要求1如下:

1. 刮水器的连接器,其用于保证一刮水器臂(22)和一刮水器刷体(24)的一部件(40)之间的连接与铰接(用途限定),所述连接器(42)从后向前纵向嵌在所述刮水器臂(22)的向后纵向弯曲成U形的前端部(32)内(位置限定),并且包括至少一可弹性变形的元件(60)——所述元件(60)把所述连接器(42)锁定在所述刮水器臂(22)的前端部(32)中的嵌入位置上,以及包括两个纵向垂直的侧边(48)(结构限定和功能限定),所述侧边(48)设置成容纳在所述刮水器刷体的部件(40)的两个侧翼(44)之间(位置限定);所述连接器的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器(42)通过一安全搭扣(74)锁定在所述刮水器臂(22)中的嵌入位置,所述安全搭扣(74)活动安装在一关闭位置和一开放位置之间,在所述关闭位置,所述安全搭扣(74)面对所述锁定元件(60)延伸,用于防止所述锁定元件(60)的弹性变形,并锁定所述连接器(42),而所述开放位置可以使所述连接器(42)从所述刮水器臂(22)中解脱出来(应用环境限定)。

可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连接器,然而在权利要求中不仅记载了连接器的结构特征和功能特征,还记载了用途特征、位置特征和主题名称之外的与安全搭扣相关的技术特征。其中用途特征和位置特征限定了连接器与相邻部件的位置关系和配合关系,即本发明要求保护的连接器应能适用于这种关系中,这些关系的限定必然对主题“连接器”的结构具有影响。而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与安全搭扣相关的技术特征,其不属于连接器的一部分,也不属于连接器的用途特征或功能特征等,其隐含了连接器适用的具体环境,即连接器安装在连接部件40和安全搭扣74构成的环境中,这种限定意味着连接器应当适于此种限制,因此与安全搭扣有关的特征对于主题“连接器”具有实质影响[5]。

(2)权利要求还存在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撰写方式,在授权程序中,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关注背景技术和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注意清楚划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界限,准确体现发明的技术贡献。在授权后程序中,应关注技术方案整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排除与发明目的明显相矛盾的内容,即由于后序程序中关于修改的限制合理地引入权利要求的理解或解释,以达到保护创新的目的。

例如某案(案例5),其涉及一种棘动工具。背景技术中指出,如图5所示,容纳换向开关定位装置(32)的第四容置部(30)加工困难(因为是斜槽),必须以电脑车床铣制,导致成本高的技术问题。

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如图6所示,说明书明确记载不设置第四容置部和相应的定位装置,第一至第三容置部皆仅需铣刀加工即可,无需动用电脑车床,成本低。

权利要求如下:一种棘动工具,其特征在于:包括,一扳手本体(11),该扳手本体一端设有一头部,另一端则形成有一柄部,其中头部内形成一第一容置部,柄部设有呈圆形腔室的第三容置部,在第一、三容置部间设有第二容置部;一换向开关(50)置入扳手本体的第三容置部内并可相对柄部旋转定位;一顶制装置(61)置入换向开关内卡合,并可随换向开关旋转定位;一卡制件(40)一侧设有齿部,其置入扳手本体的第二容置部内,且顶制装置与其不具齿部的一侧结合在一起,并可由顶置装置带动在第二容置部内左右移动:一棘动件(20)呈圆柱形状,外围环设有齿部,其是通过一锁固件的枢固而设置于头部的第一容置部,并可相对头部作旋转,其中其上的齿部与卡制件上的齿部呈贴合状态,所述顶置装置可由一弹性构件及顶制件组合而成,在卡制件上相对于齿部的另一侧设有一长凹槽,以供顶制件伸入其内带动卡制件在第二容置部内作移动。

由权利要求的撰写来看,其采用的是开放式的撰写方式,若按常规理解,权利要求涵盖了设置第四容置部的方案。然而,这明显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相矛盾。此种情况下,在审查程序中,本着权利要求清楚定义寻求保护的对象原则,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以避免后序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理解不一致。而在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由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受限,本着提供公平保护原则,术语“包括”的含义应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确定,在本专利的背景下和掌握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前提下阅读权利要求,“包括”就不能理解成包括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目的显然起反作用的主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排除不合逻辑或没有技术意义的解释,达到的解释应该切合实际并且考虑专利的整个公开内容,但要注意仅能排除不合逻辑的解释,不能将一个含义宽泛的术语作限缩性解释。

4.关注权利要求书整体

此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还需要考虑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内容,即考虑权利要求书中各权利要求之间的逻辑自洽关系。例如,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一般大于从属权利要求,一般不存在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两个权利要求等。并且,应基于权利要求书整体,考虑保护范围与贡献是否相适应。

以某案为例(案例6),其涉及一种用于冷却多个合成丝束的装置。背景技术指出,从下部件4经由多孔板8引入的冷却空气不均匀地流入上部件5中(冷却筒7处于中心位置),使得长丝通道9中的长丝左右两侧不能实现均匀的冷却输入。

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图7所示,冷却筒(7)以排状布置、平行且偏离中心地设置在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11.2)之间。

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冷却多个合成丝束的装置,具有……,所述冷却筒(7)以排状布置、平行且偏离中心地设置在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11.2)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设置在空气入口(2)的纵向侧上的侧壁(11.2)之间的距离(b)小于冷却筒(7)与吹风箱(1)的相对的侧壁(11.1)之间的距离(a)。

无效程序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a>b和a<b两种情形,其中a

[2]论认识与实践的关系,毛泽东,《实践论》,1937年7月;

[3]问题导向下的我国创造性评判标准研究,李越,冯涛,邹凯,李瑛琦,倪晓红,中国专利与商标,2017年第2、3期;

[4]权利要求的解释,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CASELAW》,2013年9月第7版。

[5]第37428号审查决定

[6](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312号判决书

[7](2016)京行终2859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