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志明酒后因家庭琐事与父亲韦某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竟挥刀相向,将父亲砍成重伤。2020年4月16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韦志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韦志明与其父亲韦某某以及其堂哥韦某龙在上林县三里镇某村的家中吃饭喝酒。期间,韦某某就接送孩子上学问题与韦志明发生争吵,韦志明一气之下即走进厨房拿出一把杀猪刀,并使用杀猪刀捅了韦某某的左腹部一刀,韦某某被捅伤后倒地。在场的韦某龙见状后,遂拨打120以及110电话,后120医务人员将韦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公安人员也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韦志明传唤到案。
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韦某某及其家属对被告人韦志明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志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志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韦志明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该院决定对被告人韦志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父子之间就算有再多的矛盾,也不应该拳脚相向。韦志明仅因家庭琐事就将老父亲捅伤,一属犯法,二为不孝。如果韦志明能少喝点酒,并在平时生活中多与父亲沟通交流,相互理解,案件也许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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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燕 陆孟珍
图/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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