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期限多少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2、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3、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4、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提前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
问:我姐姐方某系桐柏县某单位职工,2014年12月25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一个小时下班。在回家的途中,我姐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伤势恢复后,我姐姐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单位认为我姐姐擅自离岗,违反了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提前下班出意外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提前下班虽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性质,但仍属下班。
提前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也符合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如果仅因为早退就剥夺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资格,将导致轻微违纪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失衡,对劳动者也极不公平。因此,方某的伤情构成工伤,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其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