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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可构成犯罪
2024-11-26 09:23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可构成犯罪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1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将被更严厉的打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的,解释明确,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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